103學年度轉系申請,請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

本校103學年度轉系所受理時間自103年2月24日(星期一)起至103年3月7日(星期五)止

請具轉系所申請資格且有轉系所意願之學生,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。

說明:
一、轉系所申請表格請上教務處網站「表單下載/註冊組」自行下載填寫,送所屬學系()、學院簽核後,於規定申請截止期限前(10337日前)逕送擬申請轉入學系()審查
二、各受理轉入學系()應於規定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(即10347日前)審查完畢並經系()、學院核章後,以便函載明受理件數及造具清冊連同申請表送教務處辦理。
三、各受理轉入學系()經審查後如係同意申請人以降轉方式轉入,而申請人未於「自願降轉」欄位簽章者,應先行與申請人聯絡請其於「自願降轉」欄位簽章,或撤回申請。另依本校學則第31條第2項規定,學生不得申請降轉至新系()一年級(研究所亦同)。
 四、學生申請轉系所經核准者以一次為限。凡經核准轉系所(組)之學生,如請求放棄轉系所再回復原學系所,須經原轉出、轉入學系所與教務處同意,於核准轉入學年開始前(每年731日前)提出申請放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