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105學年度轉系所受理時間自105年2月17日(星期三)起至105年3月9日(星期三)止,
請具轉系所申請資格且有轉系所意願之學生,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。
說明:
一、申請表格請至教務處網站「表單下載/註冊組」自行下載填寫,送所屬學系(所)、學院簽核後,於規定申請截止期限前(105年3月9日前),自行送至申請轉入學系(所)審查。
二、各受理轉入學系(所)應於105年3月25日前審查完畢,並經學系(所)、學院核章後,以便函載明受理件數及造具清冊連同申請表送教務處辦理。
三、各受理轉入學系(所)經審查後,如係同意申請人以降轉方式轉入,而未於「自願降轉」欄位簽章者,應先行與申請人聯絡,並請其於「自願降轉」欄位簽章,或撤回申請。
四、依學則第31條第2項規定,學生不得申請降轉至新系所(組)一年級(研究所亦同)。
五、申請轉系所(組)經核准者以一次為限。凡經核准之學生,如請求放棄轉系所再回復原學系所,須於105年4月15日前提出放棄申請,經原轉出、轉入學系所與教務處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