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修正案
說明:
一、修正第二條,規範本校學生申請校際選課範圍:
(一)國內校際選課:以修習國內各大學及獨立學院所開授正規學制課程為範圍,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不得修習。
(二)國外校際選課,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1、以修習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、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、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所規定之國外大學、大陸地區
高等學校、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所開授課程為範圍。
2、符合前款規定且與本校有學術交流關係(交換學生、跨國雙學位等)之學校所開課程。
二、修正第四條,規範本校學生(含交換至本校學生)每學期修習外校學分數上限(不超過該學期所修習之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;延畢生
則由各系所主管決定。但若情況特殊,得由學生所屬系、所專簽經教務長核定後辦理)、本校學生修習他校課程總學分數上限規定
(以最低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上限,但各系、所得為更嚴格之規定)。
三、修正後全文如附(業已公告在本處網頁教務章則中)。
